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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恒企早安正能量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天】
今天是2021年9月14日,星期二。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老师,您好!我们公司股东会决议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要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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