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我局依法查处了一宗扰乱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秩序案件,及时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的正当执法权益。
5月1日上午9时许,杜某平、杜某珍兄妹2人到城中派出所咨询4月30日晚9时许杜某珍丈夫严某林被殴打一事的处理情况,该所民警依法向其答复了相关情况及进度,并对当时在事发现场的杜某平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杜某平、杜某珍便开始无理取闹,要求派出所立即解决严某林被殴打一事,并在派出所值班室大吵大闹,对民警多次耐心解释视若罔闻。中午12时许,杜某平、杜某珍的父母杜某根、邹某英到派出所询问情况,随后会同其子女在派出所持续吵闹。见无果,杜某根、邹某英、杜某珍3人甚至公然摊坐在派出所大门唯一一个车辆出入口处,堵塞车辆出入。
为哗众声势,杜某平跑到马路边大声呼喊“出大事了,死人了”等过激言语,意欲引起过往群众围观。
以上种种耍泼行为,严重扰乱了派出所正常的办公秩序,派出所民警经百般劝解无效。至中午12时37分许,该所接到一宗110出警指令,但杜某平等4人依然堵塞通道,妨碍了该所民警出警。
该所领导当机立断,立即将仍然在持续实施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违法行为的杜某平、杜某珍、杜某根、邹某英4人强行带离现场,并依法制作完善相关证据材料。
目前,我局依法将该案立为“扰乱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秩序案”进行查处,并于5月2日依法对以上4名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保护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
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的尊严不容侵犯。
扰乱单位办公秩序和阻碍执法职务均是违法行为,
势必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平安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