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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号:1485898 打印 浏览: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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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分享不独快乐,还有忧愁。。。
分享——分享一般来说有两种,其一,分享快乐:将快乐分享给别人,一份快乐变成两份;其二,把忧愁说出给别人知道,自己只留下一半。

  说来话长,这眨眼又到了年底,一年忙到头,应该到了阖家团圆的时候了。可就在英德市区,却有十二户人家,不但享受不到一家团聚的幸福感,而是面临流落街头的困境。就在一月下旬,一张法院的【强制执行通告】张贴在这十二户住家的共用楼梯口,这十二户被称为占住户,限令一周内搬走,逾期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清除占住人员。【强制执行】的原因是:李某与李X因借贷,将XX号房产证抵押给李X,产生债务纠纷,李某到期无法清偿,故李X将李某告上法院,法院已经XX号判决生效,该房产证归李X所有,因李某不能将房产证之房产交付李X,李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法院张贴此【强制执行通告】,限令该房产的“占住户”一周内搬离,否则。。。。。。

  这李某和李X是“打虎亲兄弟”。这房产位于凤凰路65号,共建八层。房主李某于2012年12月前后将二至八层共十四套中的十二套以每套24.8万元价格,经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成交。每套房款首付14.8万元,李某已经通过银行收款,并已经写有收据。余款10万元作为二期,待李某搞好银行按揭,全包办证费用办好房产证后付清,有困难可于一个月内付请。

  这十四套中卖剩的两套是李X的。李某这位于凤凰路65号的房产占地八十平方,二至八层采用四面飘封闭式建成后分成十四套,本来可以大赚一笔,与买房者是双赢。令李某想不到的是,政府不允许办理小产权房产证,银行也不办理小产权房产按揭。如此反复等待,政策不开,徒呼奈何!李某和买房这十二户变为“双输”了。

  李某想了一法,于2015年瞒着十二户买房者,将整栋一至八层全部办成他一个人的房产证,其中也包括李X在三层的那两套。本来这二至八层十四套都已经不属于李某,李某只不过是没有收齐房款而已(有一户已经付清全款),将十四套办成他自己一个人的已经是侵权(十二户和李X的两套)。而李某更令人愤慨的行为,竟然还将已经卖出去的十二套,以及他兄弟李X的两套,又再卖一次,将包含着这十四套的房产证作价抵押给了李X,而李X也傻傻滴将自己的两套让李某抵押给了自己。李某的侵权行为以及一房两卖的再次违法行为,兄弟情血浓于水,以致竟然没有被李X发觉。可怜的是那十二户人家,在这年终岁末,日日焦灼,夜夜惊魂,恐防法院一声令下,强制清场,那真的是要流落街头了。他们真的想不明白,李某与李X是怎样地聪明滴将实情瞒过法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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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法院和那楼的楼之间的距离也不到3公里,几个轮子一溜几分钟就到了,这判案的就不用去“深入了解案情”的么?怎么到了李X要“强制执行”时又舍得开车到去张贴告示了呢?实情暴露出来,这“强制执行”还执行得了么?如果还搞这一锅“强制执行”的话,就不会掩护了违法行为了么?葫芦啊,好一个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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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演双簧,最终也会竹篮打水,法院强制个毛线,去法院门口安家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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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赶尽杀绝?出现极端行为了就是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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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商品··不存在买卖关系··········所以···这14户和房产证主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取消············于是出现法院强制清场·······14户与销售者形成另外一种关系····诈骗关系······用另外一种法律起诉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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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商品··不存在买卖关系··········所以···这14户和房产证主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取消············于是出现法院强制清场·······14户与销售者形成另外一种关系····诈骗关系··· ...
原帖由 兴怡天空店 于 2021-2-15 17:17 发表
回复:这本来是一个“小产权房”办不了分户房产证,在全国,在广东是一个相对普遍性的问题。原房主也是开发商,在办一个一户证时还情有可原,但是签了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是有效的,关键是这判案者屁股坐偏了。房主“开发商”在将房产卖了一次后,又将已经卖出的房产拿去抵押,也就是又卖一次,一房两卖,已是违法,涉嫌诈骗!奇怪的是这判案者居然支持违法,支持涉嫌诈骗,因为在房产交易中,已经有好些类型的“以案说法”,难道判案者就那么“闭塞”?这使人会怀疑到通同作弊的可能。在刑事案件和公诉案件中有检察院把关,司法“三权分立”相互监督,但在此葫芦案中只有一家独大,判案者不深入了解内在案情,凭主观臆想又或者屁股坐偏,出现如此单难收科的情形就毫不奇怪了。不过,那十二户人家也进退两难,告李某吧,旷日持久的官司,就算赢了,也是增加法院收入而已(因为那十二套房的标的不低),那李某早已是穷途末路,死猪不怕滚水烫。那李X也好不到哪里去,本身它也有两套被用作了抵押,并且那通过“强制执行”来达到演双簧的目的真的是“想多了”。法院也是进退维谷,再去“强制执行”,非但帮助“诈骗”,还很可能造成“群体事件”,如按照中央的严查,有关的“见光死”是免不了的。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四方都输”的局面,就看原判案者知不知进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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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申案者搞了一个“异议听证会”,李X是港居民,请来一个香港律师。该律师居然在“听证会”上大放厥词;凡是没有打出“银行流水”的,其交给李某的购房款都是假的!
真令大家都想不到,香港电视连续剧里的颠倒黑白胡搅蛮缠竟然在公堂上直接上演!什么叫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居然还是律师、不过,应该在原审时候,这香港律师应该在暗中花了不少心思,不然,这双簧又怎会不被看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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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楼(纸牌) PID号:10140254 sirenqiye 的帖子

  这里有一个漏洞可以解释购房合同不是假的(第一,住户和李某的关系,住房不存在赠与;第二,每个月不用交房租,不存在租户关系,房屋分水分电就是明证;第三,只要不是非法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名按指纹印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应。)
       所有私下交易有风险,遇事需谨慎;专事还需专业人士做,行业存在即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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