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招聘
e763 壹方广告|手机小虫网 - 扫一扫加微信 手机版联系小虫首页收藏桌面
LOGIN:帐号 密码
AD广告
帖号:1521783 打印 浏览:17403

生活大小事,小虫多关注。

[讨论] 顶风作案!禁渔期电鱼,英德三男子落网!
近日,英德法院审理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其中,唐某、谭某、邵某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
被英德法院依法判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查扣在案犯罪所用的电鱼机、竹竿、电线、抄网等工具,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唐某、谭某、邵某共同携带电池、升压器、抄网等工具在英德市英红镇某水库出水口电鱼,被英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捕捞行为并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0.17公斤。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不论捕获渔获物的多少,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三男子在禁渔期、禁渔期以电鱼方式捕获的渔获物只有0.17公斤,但也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英德发布
送鲜花(0)|扔臭蛋(0)
前俩周  台泥出水口

附件

电鱼人.jpg (60.01 KB)

2021-4-15 21:14

电鱼人.jpg

送鲜花(0)|扔臭蛋(0)
AD广告
送鲜花(0)|扔臭蛋(0)
处罚太轻了
送鲜花(0)|扔臭蛋(0)
顶风
送鲜花(0)|扔臭蛋(0)
大把电鱼的
送鲜花(0)|扔臭蛋(0)
JOBAD1广告
FANGAD1广告
JOBAD
广告
岩前竹家庄基本天天有人电

附件

IMG_0087.MP4 (3.05 MB 视频请登录后观看)

2021-4-16 22:37, 下载次数: 114

送鲜花(0)|扔臭蛋(0)

[公益] 权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请慎用你手中的评分权利!
处罚是轻点。但都是自己人嘛。杀个鸡儆儆猴。其实也要从购买作案工具下手。禁止生产,销售。和禁枪一样干
送鲜花(0)|扔臭蛋(0)

[公益] 若想自己发表的主题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请取个好标题。
楼上的朋友····源头禁止?逆变升压器···很多工作都需要用到···蓄电池··更不用说···如何从源头禁止?不像枪·需要的特殊无缝钢管·不是一般行业需要用······
电鱼机就那么几个简单结构而已····
源头禁止··那就是假话··加强巡查力度才是真的··········
送鲜花(0)|扔臭蛋(0)
官员50万都只是党内纪律处分呢!
送鲜花(0)|扔臭蛋(0)

[公益] 权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请慎用你手中的评分权利!
AD广告
需审核 查看积分策略说明

快速回复主题

选项 [+]打开

自动排版 预览一下 恢复数据 清空内容 [按Ctrl+Enter发布]
小提示:广告帖、交易帖请发到“同城信息”版

声明: 小虫网所有帖子均由网友自行张贴,其内容不代表社区的观点和立场.
任何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如需刊用转帖转载,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及其原创作者.

发展建议 | 每天进步 | 举报制度 | 管理员:xiao
联系合作 - 咨询手机:(微信同号)张先生 QQ:8813510(注:合作)
公安部备案号: 441881020010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