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英德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强制拆除决定书 英自然资 执规强拆决[2020]第1号》,责令位于英德市英城街道和平北路15号(中裕金鑫城北面)城北商业街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期满后未自行拆除位于上述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决定书
英自然资 执规强拆决[2020]第1号
当事人:范桂星,性别:男, 年龄:46岁
住址:英德市沙口镇红丰村委会鲤麻龙组
经查,你未按有关规定经我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报批手续,于2016年12月起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和平北路15号(中裕金鑫城北面)A、B两宗国有土地的空置地块上建设综合性商业街,现建成有四栋一层商铺及一栋办公用房的砖墙管柱锌铁皮屋顶结构房屋临时建筑物,有三个停车出入口构筑物,并取名此商铺为城北商业街,该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占地总面积4155.5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4155.54平方米,至今该临时建筑物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建设手续。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英自然资执规决字[2020]第1号),责令你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上述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英自然资执规催字[2020]第1号),限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你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
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英德市英城街道和平北路15号A、B两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将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责成本机关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期满后未自行拆除位于上述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本机关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承担。
请你于上述强制执行前自行清理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届时未清理的,我局将对违法建筑物内物品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你须于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因强制拆除及逾期不领取保管物品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是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英德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