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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英德一微信群内组织野泳,队员溺亡群主担责,赔偿30000元
  在微信群内以报名接龙方式组织群友进行野泳,游泳过程中队员溺亡,群主是否承担责任?近日,由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该案件,获二审终审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作出的群主黄某支付30000元赔偿金的判决。




案件经过



  冯某与黄某是“XX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该微信群的群主。

  2020年6月,黄某在微信群提出端午节假期期间组织去野泳,地点建议为英德市北江某河段。并在群发布信息:“计划本群于本月26日(周五,端午节第二天)组织前往英德某镇畅游+聚餐颁奖。游程大约1-2千米,全程需佩戴跟屁虫,畅游期间有两条浆板进行水上安全保卫工作;下午2点出发,包车来回,全程活动费用AA制,支持自带酒水和奖品分享…”。

  冯某等16人在微信群接龙报名参加游泳活动。

  6月23日,群主黄某将游泳活动时间更改为6月27日。在出发前两天,黄某又陆续在群上发布信息,告知群成员已经订好活动当天的晚餐及来回车辆,同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并提醒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务必带上跟屁虫或救生圈。

  6月27日下午,黄某与冯某等大约20余人前往英德市北江某河段参加游泳活动,冯某只带了救生圈,并未佩戴其他游泳装备。参加者均从一饭店前面的码头落水,在游泳的过程中,黄某划着桨板船在前面带领其往前游,另一人划着另一条浆板船在后面履行保卫工作。在差不多到对岸花海一艘船旁边的时候,一名参加者看到冯某手抓住船上的麻绳,随后发出挣扎的声音,并迅速沉下水了,参加者们大声呼叫并游到冯某落水的地方试图搜救,黄某听到呼叫声也马上划着浆板船到冯某落水的位置参与搜救,同时打电话报警,但最终只找到冯某使用的救生圈,未搜救到冯某本人。两天后,冯某被打捞上岸,但已不幸溺亡。

  2020年10月,冯某的亲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微信群的发起人,也是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的过程和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要求黄某对冯某的溺水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合共需赔偿53.3万元。

  黄某则答辩称其作为所谓的组织者角色,仅是负责包车和路上的饮食,在这次活动不单纯做了事前预防的义务,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且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还自愿参加的,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为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二、被告是否需对冯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焦点一:本案被告作为微信群群主,其在微信群中对外发布消息建议于端午节假期期间到英德市北江某河段进行野泳活动,并呼吁群成员报名,同时安排好来回车辆及路途餐饮,由此可见被告实为本次活动的具体组织者。

  对于焦点二:被告作为本次活动的实际组织者,是否需对冯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其选择了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便赋予其一种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虽然应低于商业性、营利性游泳活动组织者的义务,但仍然应承担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管理费用支出、督促参加活动者遵守基本的游泳安全常识等义务,组织者一旦违反上述注意义务,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作为组织者所选择的游泳地点为北江河段,并非允许游泳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对游泳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起码的评估,并提醒、告诫和督促参加游泳的人员注意安全。事实上,被告也在微信群中明确提示大家佩戴跟屁虫,但是,被告选择的活动期间正值北江河段的汛期,增加了游泳活动固有的危险性,被告除了进行一般的“注意安全”式的提醒外,在发现冯某未佩戴专业救生浮球只佩戴普通救生圈时还应进行善意的提醒或规劝,且在游泳的过程中,被告明知冯某只佩戴普通的救生圈,被告也未安排桨板船跟紧冯某,以防意外发生时能在黄金时间实施救援。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此次活动中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积极的求助义务,法院认为,这些积极施救行为都是在损害事故发生之后,且这些积极的求助行为并未能阻止冯某的死亡,无法弥补上述被告的过失行为。因此,不能用损害发生之后的积极补救行为来折抵之前的过失侵权行为,但应成为法院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的酌定事由,适当减少被告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另外,冯某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具备一定游泳经验的游泳爱好者,其积极参加此次游泳活动,对于活动地点及时间、天气均有充分的认知,也可推定其对于本次活动危险性的充分认知,其仍然冒险参加此次游泳活动,并在被告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仍不佩戴专业的游泳救生装备,从而造成了游泳过程中溺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综上,被告作为本次自发性的群众性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游泳活动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冯某的死亡结果主要由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的过失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被告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故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英德发布、英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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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清远上高中,之前送她或接她,会把同在英德的同学一起接上,想着也是顺路的事,现在真不敢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再也不给人蹭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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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清远上高中,之前送她或接她,会把同在英德的同学一起接上,想着也是顺路的事,现在真不敢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再也不给人蹭车了。
原帖由 英德一小虫 于 2021-8-7 08:16 发表
回复:本身别人坐你的车··发生事故的话··就是车主负责·······所以有时候很矛盾的东西····不给蹭车·····好像太那个····但是万一出事故····人家就不会和你讲情面····
以前钓鱼有个钓友······蹲着河边还扛整箱啤酒去的······聊天中发现···他就是一个秤砣··掉水里都无能力自救那种·········
不搞不搞·以后不敢约·······说不定啥时候喝多啦脚一滑··我岂不是赔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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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金牌) PID号:10312085 英德一小虫 的帖子

  小孩在哪个学校?我也是自己接送小孩,偶尔也会带孩子同学一起回英德,都是同学提出的,哪好意思拒绝,也没想那么多,小心开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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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记起来了,在清远一中,高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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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回乡下,会把同在乡下的邻居一起接上,想着也是顺路的事,现在真不敢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再也不给人蹭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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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生圈都溺水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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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金牌) PID号:10312085 英德一小虫 的帖子

  小孩在哪个学校?我也是自己接送小孩,偶尔也会带孩子同学一起回英德,都是同学提出的,哪好意思拒绝,也没想那么多,小心开车吧。
原帖由 风矢子 于 2021-8-7 15:30 发表
回复:风哥小孩在哪个学校,几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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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本身别人坐你的车··发生事故的话··就是车主负责·······所以有时候很矛盾的东西····不给蹭车·····好像太那个····但是万一出事故····人家就不会和你讲情面····
以前钓鱼有 ...
原帖由 兴怡天空店 于 2021-8-7 14:51 发表
回复:我们国人最看重人情世故,但就像你说的万一出事故,人家不会和你讲情面的。前几年我表弟和几个同事聚餐,有一个喝出胃出血进了ICU,后面那群喝酒的全部赔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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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是没当过领导还是退下来了,在当一回领导的感觉,责任重大不加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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