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2楼(金牌) PID号:10314699 英德一小虫 的帖子
此案例里的情况应该是王女士的丈夫先去世,公婆在她丈夫之后去世。首先王女士丈夫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王女士、儿子、公婆。按平均分配原则,公婆两人应 ...
原帖由 zengbill 于 2021-8-10 09:38 发表
回复:
这样分肯定是错误的,但是我这样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
首先继承法已经废止了,现在是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楼主描述的情况应该是公婆早就去世了,然后丈夫后面才出车祸去世的,所以留下王女士和儿子二人,所以丈夫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王女士、儿子。因为有第一继承人来继承,所以不涉及到第二继承人的问题。
首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和丈夫各占50%。因此丈夫已去世,其剩下的50%作为遗产,因第一继承人只有王女士和儿子,所以王女士和儿子各占丈夫遗产的50%,即王女士和儿子分别继承房产份额的25%。
那么王女士的份额就是50%+25%=75%,儿子占25%,其他情况因为楼主也没说明,所以不作讨论。
2021-8-12 09:42 补充内容:
第二种情况:
如公婆后于丈夫去世的,因为是第一继承人,公婆是享有继承权的。
首先丈夫去世剩下的50%作为遗产,第一继承人有公公、婆婆、王女士、儿子共4人,所以各分得丈夫遗产的4分之1,即每人占遗产的25%,占总房产的12.5%,所以王女士的份额就是50%+12.5%=62.5%,公公,婆婆,儿子分别继承房产份额的12.5%。
那么公公、婆婆共占25%,因公婆均已去世,相对于公婆,第一继承人是公婆的配偶、子女、父母,因配偶和父母(文中没说明,但常理来说应该已去世)均已去世,不享有继承权,所以只有子女继承,所以丈夫的哥哥姐姐是享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当儿媳王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公婆的份额平均分成3份,即哥哥,姐姐,王女士各占公婆遗产(占房产25%)的3分之1,即每人约分得房产份额的8.33%。
即最终占比份额是,王女士62.5+8.33=70.83%,儿子12.5%,哥哥8.33%,姐姐8.33%。
提示:本帖最后由 lowen2004 于 2021-8-12 09:42 做过手脚,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