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 年 月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
2、请求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重新复核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24年4月17日08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英德市光明路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英德市光明路与仲达街交汇处附近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刘某受伤和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后,由英德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且于2024年05月06日作出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申请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8日接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认为,英德市交警大队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申请人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之规定,英德市交警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书存在偏袒行人,有法不依,划分责任不公正,其存在错误如下:
执法不公,存在针对申请人的行为。
2024年04月18日下午16点04分左右,申请人来到英德市交警中队对04月17日早上08点15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来到咨询台咨询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咨询台辅警在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后,就告知申请人她在本次交通事故里责任在她身上,然后申请人与同行人员要求看监控视频录像。在去到办公室里观看监控视频时,多个男性辅警人员在身边说话,扰乱申请人的思维能力,单凭个人主观臆断认定申请人的错误,全部都在指责申请人的错误,完全没有遵循任何法律法规无法可依,在同行人员的申诉和坚持下,申请人才没有同意辅警人员提出的初步责任认定书。相信英德市交警中队整个办公区域都有监控录像,请相关部门调去录像验证申请人的申诉。
二、英德市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
1、申请人无明显过错,牵扯不合适的法律法规定为主要责任。
英德市交警大队在申请人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认定了申请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到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里面哪一段?
刘某明显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却被认定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对方当事人违反了不少交通法规,在初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当时的多位辅警都只字不提,而在英德市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也是简单一笔带过认定为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以上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在没有人行道时,行人过马路必须确保安全,靠路边行走,确认安全后通过。可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次要责任是明显的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
事故原因的分析错误,不合逻辑。
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分析说,这种分析完全是错误的。
事故原因并非交警认定所说申请人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申请人当时未有超速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谨慎在非机动车道直线行驶,事发地又没有斑马线也不是十字路口,而且对方当事人是背对着来车方向,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注意和提醒义务,确实因行人突然横向变道,车辆避让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在责任认定书里说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不当,请问什么叫采取措施不当?是办案交警的主观臆断还是辅警的主观臆断?申请人在发现三人并排行走当中存在空隙,可以容纳车辆通过就没有刹车而是按喇叭进行提醒,在即将通过空隙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突然变向移动,而且还是从非机动车道的最右侧往道路中间移动,并不是往非机动车道的旁边人行道移动,那么申请人可以主观臆断对方当事人是否想碰瓷而故意导致这次交通意外呢?
4、英德市交警大队有法不依,辅警人员存在不懂法律法规,单凭一些行人优先的司法惯例,随意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初在英德市交警中队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多个辅警就已告知责任在申请人,在申请人和同行人员的不认同的情况才提出进行复议,但是复议认定结果是申请人为主要责任,只是从当初的全责变为主责,相关办案交警是否存在敷衍办案行为呢?还是办案人员就是那些辅警人员,办案交警只是负责签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申请人怀疑英德市交警中队招聘的辅警是否达到里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遵守相关的条例
针对上述,英德市交警大队作出的该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明显重大错误,为此,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恳请上级部门撤销原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为盼!
此致
清远市市交警(中)大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迟5月10日就必须提出申诉,懂法的朋友看看哪里需要修改
另外还有些不成熟的小想法,按照目前这样的定责方式,是不是能利用这个方法搞个全身体检,顺便赚点误工费之类的。见笑见笑!
2024-5-11 01:56 补充内容:
先去了清远市交警大队,然后又搞错定位地点跑了交警中队,最后问人才去到交警支队递交了申请,静静地等待中。
2024-5-11 02:00 补充内容:
无论结果如何,起码我也为自己努力争取过,这条路失败了,还有其他路可以走,不去争取那就全部都是你自己的错。
2024-5-14 20:30 补充内容:
当时没有拿到受理回执,因为清远交警支队要核实相关信息,还要看我是否超时申诉,因为定责通知书那边的时间是6号下发的,超时三天是不予受理。我8号拿到通知书,10号下清远提交,但是光凭我说没用,人家要核实,加上电话英德交警没人接电话,所以清远这边让我先回去,到时电话通知我,假如受理的话,就会快递回执给我。现在回执在手,看看最终结果如何把!
提示:本帖最后由 阿鼠哥 于 2024-5-14 20:30 做过手脚,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