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断卡”行动力度不断加大
全力挤压了诈骗分子的生存空间
当境外诈骗分子使用不了国内手机卡后
竟然想到了“新业务”
——“手机口”诈骗
近日,我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多人利用名下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获悉线索后,刑侦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迅速锁定了邓某等3名嫌疑人。
经查,嫌疑人邓某等人在网络平台中了解到诈骗分子发布的“手机口”兼职业务广告,
称拨打一小时就可以获利数百元。随后,邓某等人按照广告要求准备一台使用的手机并下载相关的APP,随后通过拨打电话选择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在掌握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后,刑侦大队联合城北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实施抓捕,于11月6日下午17时在我市某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曾某、邓某3人成功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一批。
经审,嫌疑人嫌疑人邓某、曾某、邓某三人对其使用手机协助境外人员拨打诈骗电话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断卡”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严打国内“黑灰产”“两卡”犯罪,进一步压缩了境外涉诈团伙生存空间。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另辟蹊径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等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的虚假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连,通过虚拟币结算,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暨通过架设通讯设备或者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
绝不能向他人提供
诈骗电话转接服务
及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
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
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英德公安
原标题:抓获3人!当心沦为“手机口”诈骗工具【冬季行动 守护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