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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在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无良”,被告上法庭索赔10万
  徐某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发布消息“吐槽”商家,商家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10万元。这样的“吐槽”,算侵害名誉权吗?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徐某在英德某建材店订购了陶瓷等装饰材料,在装修的过程中,徐某发现部分瓷砖出现破裂,认为瓷砖质量有问题,向该建材店反应问题时,建材店认为是徐某的装修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瓷砖的破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人经过多次协商,都未商量出满意的处理办法。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及其小区业主群吐槽该商家,发布了“英德某建材店瓷砖破裂”、“商家不愿配合解决”、“态度恶劣”等字眼的消息,并附瓷砖破裂照片及与商家微信聊天截图。



  此消息发布后,该建材店接到已在其处订购建材的部分客户要求退货退款,该建材店店家认为是徐某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商誉)损失,故将徐某诉至英德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当原、被告产生产品纠纷时,商家并未积极地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种种推辞。对于经营者来说,当产品发生纠纷时应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

  再者,被告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只是带有个别的批评字眼,其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后,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清远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在生活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情感诉求,从而达到维权目的。

  但需注意的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来源:英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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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真的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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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果然很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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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没人知道瓷砖有裂,是空鼓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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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事实。哈哈哈。这个店大家要记住。被告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只是带有个别的批评字眼,其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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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你发那么多贴的“事实”有结果吗?说的比唱的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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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还记得今年发生的农民工用餐被拒吗?事情经过和结果可以在网上查一下。
你这波打广告的操作,我是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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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PID号:10051884  如果不存在问题事实,又怎么倒得了呢?别人说你问题,你就澄清与证实就是了,何来影响倒闭呢?这难道不是无疑成了宣传效果吗?如果污蔑是永远成不了事实的啦,所以应该澄清与拿出产品合格证,那自然解决问题了,反倒使得你如打广告般效果,还是免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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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家店直接把名字发出来呗,留什么面子,这种店就应该关门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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