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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女子醉酒溺亡 同伴酒友被判赔8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津 通讯员/黄海欣)“酒朋友”相约喝酒,其中一人醉酒后落水溺亡,死者家属将其余喝酒的同伴告上了法庭,同伴酒友对此到底需不需要担责?


    近日,连山一起因醉酒溺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两审判决,5名同伴酒友被判承担8%的民事责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阿红(女)、阿银、阿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同一个名为“酒朋友”微信群内的朋友,2018年12月27日下午,3人在群里聊天,相约晚上一起吃饭喝酒,阿银叫上了阿金、阿区一同前往。当天17时30分至18时许,阿红、阿清等人先后到达相约的饭店。阿银到达饭店后知道菜比较多可能吃不完,便致电阿财一起过来吃饭。


    饭前,6人向饭店拿了一箱6支(460ml/支)装30度白酒和一副扑克牌,6人通过扑克牌玩“斗牛”轮庄的方式喝酒,上菜后,一边喝酒一边吃菜。20时许,聚餐结束,6人先后离开饭店,阿区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去。阿红等5人步行回家,途中,阿红独自先行离开,其他人各自回了家。


    20时25分许,有群众经过连山河边人行道路段时,遇见满身酒气趴在栏杆上的阿红,经过约5米后,听见身后阿红落水的声音,之后便报警营救。随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及消防、120救护车先后到达现场展开施救。阿红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阿红溺水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属于意外死亡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阿红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自身的健康、生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和醉酒后可能产生的危险隐患,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因此,受害人对于自己酒后意外溺亡存在重大过错;故阿红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92%的民事责任。


    被告阿财、阿银、阿清、阿金、阿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在与受害人共同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后可能会致人损害的危险后果,却未尽到有效劝诫和注意义务,且在受害人离开饭店归途中,被告有条件相互关照、护送,而未尽到应有的照顾、注意、护送义务,对受害人落水身亡存在轻微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本案8%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醉酒的人出了事故,共同饮酒人为何要担责?连山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共饮人由于实施了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通知、照顾义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主观上存在过失,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高兴之余,建议大家不喝酒或尽量少喝酒,坚决抵制酗酒、劝酒等不良行为,饮酒后也一定要相互照顾看管,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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